⒈ 明清两代在云南、贵州等少数民族地区废除由政府临时任命的流官统治,恢复土司世袭制的一种措施。
⒈ 明 清 两代在 云南、贵州 等少数民族地区废除由政府临时任命的流官统治,恢复土司世袭制的一种措施。参见“改土归流”。
引清 魏源 《圣武记》卷七:“嘉靖 中,虽改 芒部 为 镇雄府,旋因 陇氏 之乱,仍革流归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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