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溯既往 不溯既往,“溯及既往”的对称,法律只适用于它施行后,而不适用于它施行前所发生的事项的原则。对新法律施行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,一般采取两种原则:(1)从旧原则。即不论新旧律对同一行为处罚的轻重差别,一律按旧律处理,不受新律影响。(2)从旧兼从轻原则。原则上适用犯罪时的旧律,若该行为在新律上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,则适用新律。中国刑法采用后—种原则。
对过去的错误,不加以责难追究。参见「既往不咎」条。
如:「唉,过去就算了!我的为人是不溯既往的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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