打十三 宋朝对判徒刑、杖刑的犯人均分五等加施脊杖、臀杖,其中最轻的一等加杖十三。
宋代杖刑中最轻者,只打十三下。后泛指打人。
《永乐大典戏文三种.张协状元.第三五出》:「(末)推得没巴臂。(生)门子打十三。」
明.高明《汲古阁本琵琶记.第二二出》:「背起打十三,那厮不中用,只教他管文书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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